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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创建无传销
社区(村)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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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市工商机关认真履行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规定履行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通报的传销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重大传销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进一步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严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中工作不力的,追究责任。
3、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县(区)局列入全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整治重点地区,连续二年被列入重点地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责任。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5、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相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指导监督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领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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